法院判決生效

債務人卻未主動履行義務
權利人可以申請執行
關于法院執行
你是否有許多問號?
一起了解
一、申請強制執行有期限嗎?
“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”,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。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;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,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;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,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。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、中斷,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、中斷的規定。前款規定的期間,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;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,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;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,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。
二、向法院申請執行后,我還需要提供財產線索嗎?
強制執行并非執行法官的“單打獨斗”,還需要申請執行人的積極配合。在執行過程中,申請執行人有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的法定義務。雖然法院的查控系統日漸完善,但并不能涵蓋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類型,如現金收入等。在此情況下,申請執行人可基于對被執行人的了解,積極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,更有助于提升查人找物的精準性,提高執行效率。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于:
1.不動產: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的坐落位置、產權證號等;
2.車輛:被執行人名下車輛的車牌號、存放地點等;
3.銀行存款: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的賬戶、開戶行等;
4.公積金:被執行人名下公積金賬戶、所屬管理中心;
5.被執行人名下的股票、基金、投資型保險、知識產權、版權、公司股權等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,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;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;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,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,同時采取其他調查方式。
三、進入執行程序后,法院會采取哪些措施?
1.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、報告財產令等,責令其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報告財產。
2.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或者線下調查的方式查控被執行人銀行存款、不動產、證券、車輛、股權等財產情況,并對相關財產采取查封、凍結、扣押等執行措施。對于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,將依法評估、拍賣其財產。
3.對于不主動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的,法院將會采取限制高消費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、拘留、罰款等強制措施。情節嚴重的,將以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【法條鏈接】
四、法院能對被執行人進行實時定位嗎?
定位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中采取的技術偵查手段,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,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、凍結、扣押、評估、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,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、拘留、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、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等強制性措施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第二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,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,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:
(一)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重大毒品犯罪案件;
(二)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綁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;
(三)集團性、系列性、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;
(四)利用電信、計算機網絡、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,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;
(五)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,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。
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、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。??????
五、為什么會出現終本結案的情況?
“終本”是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”的簡稱,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,對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,或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案件,法院依照法律規定,暫時終結案件執行程序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。“終本”只是暫時性停止案件執行程序,而不是免除被執行人的義務,已經采取的失信、限制消費、限制出境等信用懲戒措施依舊有效。“終本”后,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,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、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以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”方式結案:
(一)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,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;
(二)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,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;
(三)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,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,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;
(四)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,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、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,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,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,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;
(五)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,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,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,且未履行完畢的;
(六)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,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,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。
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,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,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,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。
來源:山東高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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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強制執行有期限嗎?
50010302002461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