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該案例為真實案例,為保護當事人隱私,案件已進行脫敏處理)
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兇器盜竊、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基本案情
被告人黎某某,男,1990年X月X日出生,2023年9月28日被逮捕。
被告人何某某,男,1987年X月X日出生,2023年8月29日被逮捕。
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、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盜竊罪,向北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經審理查明:
2023年6月12日至6月15日左右,被告人黎某某、何某某二人來到重慶市北碚區某公司售樓部樣板間,趁無人之機,盜竊該樣板間內數件物品。后二被告人將上述盜竊所得的部分贓物掛在互聯網售賣銷贓獲款 3200 元,其余物品由二被告人根據自身喜好和需求瓜分后留作自用。案發后,民警從二被告人家中查獲了除已售賣外的其余上述物品。經重慶市北碚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認定:上述涉案物品共價值13176元。
2023年8月29日,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。2023年9月5日,被告人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。
判決結果
北碚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、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,二被告人依法均應處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黎某某、何某某互相配合,地位作用相當,不宜區分主從。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刑罰執行完畢后,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是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被告人黎某某自動投案,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何某某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。被告人黎某某、何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,可以從寬處理。公訴機關當庭調整的量刑建議適當,予以采納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條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條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條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人黎某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(已繳納)
二、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(已繳納)。
三、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(手機1部)依法予以沒收。
承業律師
本案承辦律師——資深執業律師楊泊流

辦案心得:“在接受指派之后,通過查閱案件材料、檢索了相關法律法規、司法解釋及相關判例,做好了準備工作,庭審中積極為當事人辯護,為當事人爭取了從輕處罰。”
刑罰的目的不僅是懲戒,更是教育改造。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擁有專業的刑事辯護團隊,致力于提供專業的刑事法律服務, 如果您有相關法律問題,歡迎隨時聯系我們。
律所地址:重慶市渝中區大坪英利國際1號樓40層
聯系電話:023-68487581
50010302002461號